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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循當舖業法
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19 條規定
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
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
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
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21 條規定
當舖業之滿當期限,不得少於三個月,少於三個月者,概以三個月計之;
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;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,
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。
依循當舖業法
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16 條規定
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:
一、違禁物。
二、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。
三、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。
四、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。
五、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六、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。
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六款
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,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。
依循當舖業法
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第 12 條規定
利息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。
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20 條規定
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
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。
依循當舖業法
第 二 章 登記管理 第 11 條規定
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,將下列事項揭示:
一、許可證。
二、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。
三、以年率為準之利率。
四、利息計算方式。
五、營業時間。
前項第三款之年率,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。
所以要分辨當舖是否合法經營,只需注意店舖內是否有依法在明顯處揭示所規定的項目,
就能夠輕易分辨囉。
依循當舖業法
第 三 章 營業管理 第 17 條規定
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。
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也就是說質當人需年滿十八歲,並持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
健保卡(需有相片)、護照或居留證等相關證件,才符合辦理典當的基本條件。